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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执行《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(2023版)》申报条件的通知

作者:继续教育暨培训中心  发布于:2024-03-20 02:35:27  浏览: 19703132次   分享至:

各有关单位:

根据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<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(2023年版)>的通知》(人社厅发 〔2023〕31号)要求,自该文印发之起实行《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(2023年版)》(以下简称“《规程》”), 现行国家职业标准中有关内容与规程不一致的,以本《规程》为准,现结合我省实际,就执行申报条件等有关内容提出以下要求:

一、严格执行新版申报条件

各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《规程》第一部分附录5《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》(以下简称“申报条件”),组  织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。《规程》查阅路径: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-政府信息公开-法定主动公开内容-人才人事版块-技能人才栏目。考虑实际情况,我省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。一体化平台系统内现有批次,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束运行(生成证书号并下载电子证书)。

二、切实加强工作监管指导

各市要高度重视、及时宣传贯彻《规程》有关要求,切实加强申报条件相关工作执行中的监督检查和指导,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,确保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。如有问题或建议,请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反映。联系电话:025-83271777,025-83271778。

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

2023年12月24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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